一、目 的: 为使公司特定商品,於市场中有所区隔,价格更有竞争力,
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之利润与竞争之优势,故开发自有品牌
为公司长期之商品策略。
二、适用取围: 总公司采购业务处,及营运管理处。
三、内 容:
3.1 商品特性:
3.1.1 回转快,需求量大的商品(如:食用油、卫生纸等)。
3.1.2 利润较好的商品(如:火锅料等)
3.1.3 品牌忠诚度低。
3.1.4 产品寿命长,季节性敏感度较低之商品。
3.1.5 经由促销能立刻引起顾客购买欲之商品。
3.1.6 品质较易确保,不容易受顾客抱怨或售后服务机会较少之
商品。
3.1.7 於市场中非过度成熟之商品。
3.1.8 每须经由专业人员解说推广之商品。
3.1.9 商品为强势品牌之商品,当公司要进行大型促销时,容易
被断货之品项。
3.2 品质要求: 自有品牌代表公司之商誉,故“品质”为考虑自有品
牌最重要的因素。
3.3 市场定位: 自有品牌之市场定位应为中档及中上档的商品。
3.4 市场价格: 应比同品质畅销品牌的市价便宜15%~40%,或同第一
品牌品质,第三品牌售价。市场价格竞争剧烈之商品,
应视情况而调整。
3.5 供应商之选择:
3.5.1 直接向生产商(包括国外)采购,避开中间商的转手,使自
有品牌的商品更有竞争力。
3.5.2 厂商的公司,财务要健全,避免因厂商内部管理问题而影
响公司的商誉。
3.5.3 受委托生产食品加工之厂商,其厂房设备、生产流程及卫
生环境,皆须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
3.6 行 销: 自有品牌之建立须有持续性行销活动来支援。
3.6.1 竞争优势的价位。
3.6.2 经由快讯广告。
3.6.3 卖场中有明显的陈列及标示。
3.6.4 试吃或试用。
3.6.5 周延的促销计划。
3.7 职掌部门: 自有品牌为公司重要商品策略,总公司应成立专责机
构统筹负责商品选取,资料收集,厂商与价格之决定,
与大润发各连属机构总公司间之沟通、协调。采购处
之采购同仁应协助自有品牌专责机构完成上述事项。
3.8 作业流程:
品项决定与注册申请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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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收集相关生产商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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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厂(参加人员:专责机构人员与 促销安排
负责该品项之采购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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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价(参加人员: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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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包装设计(参加人员:同上及行销专员)---->下单
四、使用表单:
4.1 大润发自有品牌商标商品产销协议书。
大润发自有品牌商标商品产销协议书
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润发]
立协议书人
[以下简称卖方]
兹因卖方受大润发委托定牌生产大润发自有品牌商标之产品,并售予
大润发。为此双方除签定买卖契约书外,仅就定牌生产大润发自有品
牌商标产品及相关事宜,签定本协议书条款如下:
一、商标,商品:
1. 大润发自有品牌商标之商品仅限於供应大润发,未经大润发委托及
许可,卖方不得擅自生产大润发自有品牌商标之商品,并销售予以
第三人。
2. 卖方未经大润发之书面协议认可,不得将定牌生产大润发自有品牌
商标商品之订单,转让或授权予他人生产。
3. 大润发自有品牌商标之标签,图样,品牌及文字,以大润发提供之
样张为准。
4. 本协议书不得被视为授权卖方使用大润发自有品牌之商标。授权制
造大润发自有品牌商标之商品的品项、品质及规格由大润发和卖方
以个案另行逐一签订。
5. 非经大润发许可,卖方不得另外接受授权为其他零售商、批发商生
产或进口同类或类似商品,但於签订本协议书之前卖方已与其他零
售商签约,并以书面告知大润发者,不在此限。
二、 包装:
1. 大润发负责设计或由卖方负责设计经大润发认可的所有设计之包装
使用权及著作权均归大润发所有。未经许可或授权,卖方不得将该
些设计、包装交第三人或为第三人印制,或转交他人印制使用。
2. 大润发自有品牌商标商品的包装、设计之变更及改良,卖方同意配
合并负担其所需之费用。
3. 包装上必须注明制造商之中文全名、地址,及商标授权之字样。
三、 价格:
1. 品名:
2. 正常供应价:
3. 促销供应价:
4. 价格如有变动,双方得另行研议以作调整。
四、 数量,交货:
1. 卖方须以大润发所下订购单之数量为准,并依次、依量准时运抵
大润发指定地点。
2. 卖方对於大润发订购之数量,除双方另有协定外,不得异议。
五、 日期标示:
1. 卖方应对於其产之大润发自有品牌商标产品上,明确标示制造日期、
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
2. 卖方所供应之商品均须在质保期内,且质保期不得少于商品质保期
天数的70%。但进口商品则可扣除合理之运输通关手续之时间,但
特殊状况经双方协商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 品管:
1. 於双方协议价格时,卖方应提供大润发样品及详细品质规格,(如:
成份,重量,含量,配方尺寸,颜色,功能说明及其他规格),供大
润发确认品质。如订协议时无法提供样品,则需在批量供货前将样
品交大润发确认。
2. 双方确认品质规格后,卖方於批量出货前应先提供该批货之样品予大
润发验核其与卖方之前提供的样品是否相符。卖方在未得到大润发对
该出货样品予以确认前不得出货。
3. 当卖方批量交货至买方指定地点时,大润发有权对该些货物再次抽验,
如抽验中发现存有品质、规格及数量不符合同约定之规定时,大润发
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退货。
4. 大润发有权於任何地点对出货商品做检验,假若发现商品未符合品质
之要求而有瑕疵时,卖方应将商品收回重新加工制造或销毁。由此之
所有费用或损失由卖方负担。
5. 大润发保证对於卖方所提供之详细品质规格资料,妥善处理并加以保
密。
6. 如卖方供应之货物于销售中发现品质有瑕疵时,买方有权退货并要求
卖方赔偿损失。
七、 付款方式:
买方在卖方到货验收合格后第 日,于每月10日或25日以统一电汇或
即期支票方式向卖方支付当期货款。(详阅厂商请款须知第九条)
八、 重大违约:
1. 因卖方所交付商品之瑕疵,致消费者或大润发员工发生意外或伤亡事
件。
2. 卖方於收到大润发书面订单通知七日内无法执行订单的任何部分,且
未就此书面通知大润发。
3. 卖方以冒充蒙混之商品交货。
4. 卖方於协议书有效期间内,将大润发之营业资料,销售金额,数量及
大润发之营业秘密泄漏予第三人。
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九、 违约罚则:
A. 卖方产品品质未符合要求时
1. 卖方所交产品之品质未符合双方之协定时,卖方除应负责尽快改良与
改正外,并愿意接受大润发之罚款。
2. 大润发为督促厂商尽速改善商品品质,得依异常情形之严重性,要求
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为该批商品售价之总额的5%,最
高可达卖方已向买方供应同类商品总金额的5%。品质缺陷之严重性的
标准,在单独品项订约时逐一订立。
3. 大润发为督促厂商准时交货,以利创造商机,对卖方缺交及延迟交货
情形,大润发得处以卖方罚款。就一般商品之订单,应处订单总价值
(不扣除任何折扣既附加费用)的百分之十为罚款;印花商品之罚款为订
单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其於大润发快讯商品或其它促销商品之处罚则
为订单总价的百分之十五。如有部份交货,则应在计算缺货数量之罚
款时,予以扣除。
4. 卖方违反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五点之规定时,须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损
失,并为此须向买方支付罚款。罚款按卖方累计供货总价值的30%计算。
如罚款低于二十万元,则按二十万元计算。
5. 罚款一律从大润发应付给卖方之帐款中扣除。
B. 卖方违约将大润发自有品牌之商品售於第三者时或将应销毁之品质不符标
准的定牌商品售于第三者时,大润发得终止本买卖协议,并可向卖方要求
赔偿。赔偿额为买卖双方累计所订全部合同(订单)金额总数的10%。
C. 卖方产销之商品发生瑕疵之事情,致消费者或买方人员受到损害时,无论
是否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均应由卖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D. 如卖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四点泄密之情形时,则按卖方累计供货总量
价值之30%予以罚款。罚款额低于二十万元时按二十万元计。
十、退货:
1. 卖方所交之商品,如经大润发于验收或销售中发现瑕疵或不符合规格或
故障者,大润发得将同批进货之商品全部退货。因此发生之费用,由大
润发在付给卖方应付帐款中予以扣除。
2. 退货商品属於危害人体安全及环境卫生者,大润发有权通知卖方做最迅
速之处理措施,如因此而使商品损毁者,大润发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其
处理费用由卖方负担。
十一、协议书之终止:
卖方有本协议书任何条款中之一项重大违规情事者,卖方於大润发书
面告知后,大润发有权终止本协议书,并得依约请求一切损害赔偿(含
商誉损失)。
十二、协议期间:
本协议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三、授权生产之非独占性:
大润发保留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间授权他人制造并供应与本协议书
相同或类似之大润发自有品牌商标商品,卖方对此不得异议。
十四、本协议书为买卖契约之一部:
本协议书为买卖契约之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应同时受买卖契约书及本
协议书规定条款之拘束,期间如有任何冲突,应优先适用本协议书之
规定。
十五、予议解决:
若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
一方认为有必要起诉时,应向买方法院所在地法院起诉。(《买卖合
同》中第二十一条废止)
立协议书人:
甲 方:
地 址:
代 表 人:
乙 方: 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代 表 人: